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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有位買家透過某間地方仲介公司介紹,買下林園區一處屋齡20年的中古透天厝,儘管在數次看屋的過程中沒發現漏水跡象,買家仍擔心已有數十年屋齡的房子未來可能漏水,要求簽約時將漏水保固寫進合約,卻遭賣方和仲介拒絕,僅以口頭承諾,表示若漏水將負責到底,最後買家在未簽署漏水保固的情況下完成買賣,沒想到僅入住2個月,就發現房子開始出現漏水。
該名買家表示,自去年8月開始,發現2樓浴室外牆出現漏水,之後更滲漏到1樓天花板,導致油漆剝落及出現壁癌,買家更強調,在發現漏水問題後,要求仲介依當時口頭承諾協助處理,但對方卻履次推托,始終沒見到對方現身,最後一狀告上法院。
而仲介則聲稱,房子出售時沒漏水,後續的問題就應該由買方承擔,而且自己沒收仲介費幫親戚找買家,認為自己被提告根本沒道理。
依《民法》規定,從交屋時起算5年,賣方對標的物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(示意圖/好房網News資料中心)
不過台北市主任消保官何修蘭指出,房仲有義務在中古屋交屋前告知並載明有無漏水情況,假如民眾在交屋後發現漏水,且前屋主有隱瞞情形,前任屋主應和現屋主調解,若雙方仍無共識,可能就僅剩法律訴訟一途。
另依據《民法》第365條規定,從交屋時起算5年,賣方對標的物,是必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,期間內如果房屋出現瑕疵,如:漏水等狀況,原則上賣方必須負責修繕,而買方須在發現房屋漏水的6個月內舉證瑕疵並通知賣方。
此外除非買賣合約中,買方在賣方可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項目上簽字,否則賣方仍須負瑕疵擔保責任。且即使該仲介沒有收費,但仍受賣方委託進行刊登廣告、招攬客戶等業務,就仍屬於仲介行為。
資料來源:好房網New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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